绿源章程

绿源章程

揭阳市绿源义工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揭阳市绿源义工协会

  (英文译名:Jieyang city lvyuan volunteer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JYLYVA)。

  第二条 本团体的性质:地方性义务工作者自愿结成的为社会提供志愿服务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在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和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的前提下,为环保的监督和宣传活动,倡导节能减排、促进环境整治、助推精神文明。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揭阳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单位揭阳市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揭阳市蓝城区磐东乔林揭阳(国际)装饰材料城第一层H3号(位置直接搜索:揭阳市绿源义工协会)。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开展义工政策宣传、理论研究,组织开展安老抚幼、助残济困、助医助学、保护环境等社会公益性活动。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绿源义工协会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其中单位会员是指企事业单位或学校等单位以团体的形式加入本团体;个人会员则是以个人的名义加入本团体的人士。

  第八条 申请加入绿源义工协会的注册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绿源义工协会的章程,支持绿源义工协会的各项环保和公益性活动开展;

  2、有加入绿源义工协会的意愿,能坚持参加环保和公益性活动;

  3、在本团体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4、具备基本的公民素质,有起码的社会责任感。

 

  第九条  绿源义工协会注册会员入会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书;

  2、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3、提交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免冠一寸照片3张;

  4、由绿源义工协会会员部办理会员证。

 

  第十条 绿源义工协会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1、参加绿源义工协会的义工会员大会,并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参加绿源义工协会各项活动;

  3、享有绿源义工协会各项公益项目策划的参与和建议权;

  4、对绿源义工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5、拥有退出绿源义工协会的自由权。

 

  第十一条 绿源义工协会注册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1、执行绿源义工协会会员大会和管理办公室的各项决议;

  2、维护绿源义工协会的正面形象和各项合法权益;

  3、协助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4、按规章制度交纳会费;个体会员交纳会费为每年人民币120元,单位会员交纳会费为每年人民币1200元。会费交纳时间为每年12月底前一次性交清;

  5、向本团体提交必要的信息,并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任何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绿源义工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绿源义工协会的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对绿源义工协会的各部门的绩效进行评估;

  5、对绿源义工协会的发展战略和终止事宜进行表决;

  6、决定绿源义工协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绿源义工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绿源义工协会会员大会的各项决议;

  2、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秘书长、副会长及各部门主任;

  3、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4、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决定本团体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6、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7、决定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8、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9、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10、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绿源义工协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绿源义工协会的各项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或者相关经验;

  3、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的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7、对各项公益项目具备积极地促进作用。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绿源义工协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任期2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 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绿源义工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绿源义工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代表绿源义工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4、对绿源义工协会各项工作的正确性和预见性负责。

 

  第二十六条 绿源义工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秘书办公室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提名各部门分管干事或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5、处理绿源义工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绿源义工协会经费来源:

  1、注册会员会费;

  2、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条 绿源义工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绿源义工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指导单位组织的审核。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三十六条 绿源义工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指导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绿源义工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九条 绿源义工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指导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2015年1月30日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